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Human rights)是指「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它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方面,人權的無條件的,而無論他的生活處境和個人情況,所謂「天賦」。另一方面,因 為這種無條件的「天賦」,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 障人權是一項公認的,甚至是神聖的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 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實際操作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人權的價值依據
在 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不容質疑的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 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在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絕的暴行提供「合法的」辯解。同時,風俗文化侵犯人權的 例子也不鮮見,例如部分文明對婦女權利的諸多限制。但這些都不意味著被否定的人權就不存在的。那麼顯然人權的價值依據並不存在於人為制定的法律或者風俗文 化之中。
人權作為一種天經地義,不容置疑的價值訴求,其價值依據只能是超驗的。馬利旦說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
自 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法律,而是一種昭示了絕對公理和終極價值的正義論。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點類似於中華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種 不隨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的客觀世界。「nature」是永恆的,絕對的,無條件的,這就決定了人權的普適性。而這種「天道」也決定了人們必須用合乎「人 權」的方式來對待任何一個人,任何蔑視,損害,否定「人權」的行為都是「逆天而行」,這就是人權的道義性。
西塞羅曾說過:「事 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 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 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人權,正是作為這樣一種超驗的「真正的法律」,成為了正義與非正義的終極法官。
然 而,正如同全能的上帝幾乎無人能一睹他的真容一樣,人權是那麼的崇高理想,在人們心中也往往只是一個抽象的框架,一個包裹主管信仰的理論模式。不同的時 期,不同的階級,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繪出了千變萬化的「人權」,並由此展開了曠日持久的爭論。但這並不影響人權作為一種絕對的正義公理,猶如永不熄 滅的價值火種,朗照著人類通過社會政治實踐走向光明未來的路途。
人權的主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這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各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 命權。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 磨,就是用一種非人的方式待人,因而是對「自然法」的公然違反。任由這種情況發生,不僅是個人權利無從談起,甚至整個人類社會都將分崩離析。所以一般各國 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伙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如果一個人不能自主的支配他的身心,那麼他的生命將是枯涸的,甚至不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光彩。
財 產權。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就必須有一定的物質資料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 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便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 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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