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法治教育3

  • 尊嚴權。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在屈辱中苟延殘喘,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動物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 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進入20世紀,尊嚴權在法西斯罪惡行徑的刺痛下,得到了全世界正義力量的高度推崇。尊嚴權主要 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誠實守信,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欺騙,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 失去了「作為人類伙伴」的資格,這無疑是和「天賦」人權所不容的。
  • 2007-04-06 14:53:45 補充 獲助權。獲助權常常和「人道主義」聯繫在一起,出現於天災,人禍之後。由於種種不可預知的災禍,人的生命權往往無時不刻受到威脅。在危難關頭得到伙伴的幫 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在現代社會中,突發性的災難有時會造成很大的危害,這種時候個體的獲助權就需要一個強大的組織,一般是政府,的傾力幫助,這是政 府一項重要的公共服務職能。
  • 2007-04-06 14:53:53 補充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實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划到不同的等級,那麼人 權就變成的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退化成一種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正是為了將人權平等的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所有的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 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應該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者所有價值的某種不平等分配能夠更好的符合每一個人的利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 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 2007-04-06 14:54:38 補充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 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 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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