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一切依據法律,力求公平公正,並依此施政、治理百姓的制度,與威權統治的人治相對。
人權法治是一切依據法律來保障人民的權利,凡
人民之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法律、憲法之保障。
人 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Human rights)是指「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它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方面,人權的無條件的,而無論他的生活處境和個人情況,所謂「天賦」。另一方面,因 為這種無條件的「天賦」,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法 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 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需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 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
如果人治可能變成於獨裁
但是法治還是要考慮到人權問題
不可以為了法律而犧牲人權
就是說法律是建立人權上面
取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040604950
參考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105041407894
http://pub.mlc.edu.tw/index.jsp?unitid=001794
http://163.20.156.8/ClassSystemv2/Photo.php?teacher_id=64
http://tw.myblog.yahoo.com/ringnet-falldream/article?mid=754&s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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